当前位置:

期待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成为维权据点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戴先任 编辑:刘郁蕾 2018-01-05 10:10:07
时刻新闻
—分享—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探索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早在2016年,工商总局就选取了上海、重庆、江西3地开展为期一年的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工商总局做出“大动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这是由点带面,此举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等等。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觑。

  《通知》指出,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要能科学选择试点区域、建立健全试点制度、合理确立公示内容、探索拓展公示渠道。要能明确试点单位责任人,要把消费投诉试点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等等。

  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是对试点工作的深化与优化。在由点带面的基础上,还要继续在实践中对工作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提高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最终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这是推动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的有效措施。

  尊重消费者权益,开通与拓展消费维权通道,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等等,这些能够形成对企业信用的倒逼,能够强化社会组织、舆论及公众的监督作用。要尊重消费者权益,必须要让消费者与商家处于平等地位,当消费者权益受损之时,消费者能够及时维权,而不良商家也会得到及时惩治。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就是在试图让消费者“攥指成拳”,通过消费者、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形成合力,也是在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整合力量”。

  在这个空前兴旺的消费时代,消费纠纷不断,消费者权益时常受损,各地即将全面开展的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就有望成为整治消费市场这一痼疾的一剂良药,从而能够让消费维权变得顺畅而有力。这种“鲶鱼效应”,促使商家加强自律,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根治消费市场乱象,从而起到刺激整个消费市场进入良性运转轨道的作用。

  消费投诉公示试点能够顺利开展,需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落实,也需要地方政府予以支持。要让消费投诉公示试点能真正扎根各地,并最终能推而广之,由“试点”变成消费者能放心倚靠的“维权据点”,对消费纠纷进行源头治理,实现消费市场的长治久安。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质量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