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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认证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丁 莹 编辑:刘郁蕾 2018-06-19 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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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

  十九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认证

  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 丁 莹)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决定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电脑游戏机、摩托车发动机、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汽车燃油箱等。

  此外,自10月1日起对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小功率电动机、电焊机、汽车内饰件等产品增加企业自我声明评价模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实施以上改革举措后,将使得部分生产工艺成熟、质量控制有效、产品安全风险较低的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认证,从而简化市场准入程序,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同时,根据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便利企业办理认证,强化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全面改革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推动“目录瘦身,简化程序、减轻负担”。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引入企业“自我声明”方式;扩大强制性认证检测指定范围,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提升服务;简化认证程序,推行“一查多证”“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等便捷认证模式;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打击“认证乱象”。改革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更好地发挥“保安全”“守底线”的作用,同时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是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实施的具有准入管理性质的产品认证制度,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消费者选购或使用该类产品,查看产品及其包装上的CCC认证标志。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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