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后,检察机关办理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等公益诉讼案件时,将重点关注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等。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关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通知》明确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要求重点关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重点关注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在办理该领域的公益诉讼时,民事公益诉讼中要重点关注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必须在立案、调查后才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建议后,要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及时了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推动行政机关有效解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王嘉
编辑:刘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