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特设﹝2018﹞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进一步优化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的实施情况,针对超大型起重机械技术特点,将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有关要求,优化并调整为对同品种、同型号、同规格(即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的超大型起重机械实施首台型式试验。制造单位首台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后,制造单位即可按照型式试验备案许可的范围进行相应的生产活动,不再要求后续制造的产品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有关对超大型起重机械单台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要求,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优化和调整。
各相关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优化和调整的原则开展型式试验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30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刘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