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董雅婷)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此次修改的规章分别为《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此次修改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删除第二款。此外,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删除第二款。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20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此外,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据了解,3部修改后的规章已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董雅婷
编辑:刘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