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依据翔安区检察院提供的线索,该局经核查,决定将蔡某塔、洪某团、蔡某古等3名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经营者列入食品行业禁止从业人员名单,不得再从事食品行业。
据了解,厦门个体经营者蔡某塔曾为一家面制品销售摊的负责人,因其在生产的湿面中非法添加硼砂,2018年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今年3月,翔安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蔡某塔经营的面制品销售摊的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仍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经营者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严禁止令”明显冲突。翔安区检察院认为,此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给辖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翔安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未能及时掌握上述人员刑事判决情况,遂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建议依法核实处理,并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违反从业禁止情形开展全面排查。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告知函后,立刻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食品安全行业从业禁止专项整治,在全区范围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发现,类似蔡某塔这种情况的案例还有两例,如个体经营者洪某团曾因在湿面中非法添加硼砂进行销售,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个体经营者蔡某古,曾因在肉摊中专门销售“烂猪”“残猪”“尾猪”等生长发育有问题的生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但这两名经营者目前仍在从事食品行业。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督促蔡某塔、洪某团、蔡某古这3名经营者注销相关资质,并将他们列入食品行业禁止从业人员名单,限制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局将与继续检察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公益诉讼领域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职能,形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共同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张文章
编辑:曾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