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我国第一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的消息爆出。按照这项标准,以后生食三文鱼都要看括号里面的文字:是大西洋鲑鱼还是太平洋鲑鱼,关键的,是不是虹鳟。不过这也只是在这项标准不打折扣地实施,而且是在消费者自己选购有包装的三文鱼的时候才能参照,在饭店吃三文鱼的消费者是看不到括号里的内容的。
由于虹鳟和三文鱼在绝大多数消费者看来截然不是一路货,所以这项标准自然而然会引发争议。抛开这些争议,单就报道中提及的两个问题,有必要说几句。
第一是这项标准“是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支持下制定的”。给人的感觉是,能够得到两个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这项标准来头不小。众所周知,团体标准是新生事物,两个政府主管部门支持是没问题的,但是支持,更大的可能性是支持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甚至有可能是包括虹鳟在内而名称未必一定是三文鱼的标准。无论是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都要通过主管部门的立项,立项要经过专家评估,能否通过评估是由专家说了算的,不过原则性的要求主管部门都有说法,如哪些领域的标准应该作为立项的重点以及标准自身的质量等等,原则性的说法需要专家遵照执行。立项之后是起草标准,再之后是征求意见,还要通过技术审查,最后是关键的批准发布。对于一些跨行业跨领域有争议的行业标准尤其是国家标准,主管部门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如果一段时间内难以协调,批准发布的时间就完全有可能一拖再拖。笔者参加过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很多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专家带着一大堆材料坐高铁乘飞机赶来,只有大约一刻钟左右的陈述时间,十几页PPT讲下来,还要回答专家的询问,最终没有通过评估的多了去了。如果非要祭出主管部门这面大旗,笔者只能说雷霆雨露都是天恩,无论是否通过,能否走到批准发布程序,只要上了道,都是主管部门实打实的支持。至于两个政府主管部门是如何支持这项标准的,可惜报道中语焉不详。
另一个是,报道在表述三文鱼行业亟待制定更高标准的时候,引用有关人士的话如“团体标准约束力较弱,亟待出台更权威的行业标准”以及“从约束力来说,国标大于行标,行标大于团体标准”等。笔者认为,团体标准的约束力是强是弱首先在于制定标准的团体的能力的强弱,具体到标准,则是所制定的标准的质量,其中包括所制定的标准能否准确回应市场的需求和团体内成员的合理诉求。不同标准在不同层面发挥的作用不同,只要标准的质量足够高,就有足够强的约束力。团体标准最大的优势是快速反映市场需求,那些希望在标准化方面有所作为或通过标准化有所作为的团体,要瞄准市场做团体标准,而不是瞄着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做团体标准。
在很多团体看来,最高的国家标准其实只是保底线的,虽然现阶段国家标准的质量确实高于大部分团体标准,影响力也大于绝大多数团体标准,但是单就指标而言,国家标准应该是最低的。这就给团体标准留下了足够的发展空间,如果团体标准只是简单地引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指标,就白白浪费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给团体标准留下的发展空间。
对于任何一个团体而言,有关部门并不重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于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已经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部门为了推动团体标准的发展,制定了管理办法等规范团体标准的文件。只要制定标准的团体是合法的,团体标准的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足够了。不过,团体标准对于团体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质量好可以提升团体的凝聚力和对成员的约束力,质量差虽然可能激起一阵舆论浪花,但是也可能很快被市场淘汰,被成员摒弃。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徐 风
编辑:刘郁蕾